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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最新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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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tses02網管 - 總務處 | 2024-05-17 | 點閱數: 475

嘉義縣梅山鄉太興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1130221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依據:

    (一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。

    (二)嘉義縣政府109年3月27日府教發字第1090067650號函。
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
   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
   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
   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   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。

   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
   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
   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
    (八) 使用時間應妥適安排,落實3010原則(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)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。
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
   (一)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經師長發現,將予以口頭勸導,並通知家長將行動載具領回。

   (二)學生於學校期間使用行動載具時,不配合教師教學活動或不當使用行動載具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若該行動載具為學校財產者則予以收回,若為學生攜帶到校者則通知家長領回。

六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
七、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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