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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最新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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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網管 - 教導處(106學年度) | 2012-08-16 | 點閱數: 784

重申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、家教之教學活動,兼任、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不受上述限制,但須遵守相關規範,詳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01年7月10日本縣101年度已立案短期補習班訪視工作檢討會議紀錄辦理。
二、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10日「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、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」會議決議,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之規定如下:
(一)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、家教之教學活動。
(二)兼任、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,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,不受第一點之限制,但
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:
1、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,媒介、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。
2、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,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。
3、教師不得洩漏、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。
4、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,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。
5、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。
(三)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,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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